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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52
機關名稱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單位名稱 秘書室/民政課
機關地址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新北大道一段11號
聯絡人 陳小姐/江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862345 #524/138
傳真號碼 (02) 29871236
電子郵件信箱 AQ2824@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837
標案名稱 113年度三重區各里廢棄物清理清運(開口合約)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2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5樓(秘書室)
新臺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01 09:30
開標時間 112/12/01 11:4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1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4/2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惟本案為確保廠商之履行,擬收取每區11萬元整。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惟本案為確保廠商之履行,擬收取每區22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一樓總收文處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政府核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含有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他環保服務業(街道、汙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或得以承辦相關業務者,或;
二、公司或行號。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應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之查覆單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或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有關印花稅部分: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2.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22萬元。 3.押標金為新臺幣11萬元整。 一、履約期限:本案若於112年12月31日前決標,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起開始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於113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履約期限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二、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