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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5
機關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廣州街15號
聯絡人 田先生
聯絡電話 (02) 23889393 #2767
傳真號碼 (02) 23810102
電子郵件信箱 CW1622@immigratio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3-1121167
標案名稱 113年懷孕或攜子之失聯移工遣返回國前北區暫置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2,581,20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上限金額300萬元整,擴充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辦理,依原契約項目、單價及條件核算,不另辦理議價程序。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17勞動部
補助金額
12,581,209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05 17:00
開標時間 112/12/06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廣平大樓10樓第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機關廣平大樓1樓收文中心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114年1月2日,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服務」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之財團法人:應附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最近一期營業稅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及「信用證明文件」。 (二) 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服務」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之社團法人:應附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及「信用證明文件」。 (三)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附具「經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間內之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文件」及「信用證明文件」。 二、本案人員配置及服務提供時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另履約末日視契約總金額執行完竣日期,得提前結束之。 三、機關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臺北郵政14-343號,電子信箱: ethics@immigration.gov.tw;電話:(02)2370-1710,傳真:(02)2370-7069)。 四、本案聯絡資訊: (一) 採購程序及招標文件:秘書室田先生,電話:(02)2388-9393分機2767。 (二) 需求規格及履約內容:國際及執法事務組施小姐,電話:(02)2388-9393分機281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移民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