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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0
機關名稱 嘉義縣政府
單位名稱 水利處
機關地址 612 嘉義縣 太保市 祥和一路東段1號
聯絡人 下水道工程科 蘇巧文
聯絡電話 (05) 3620123 #8477
傳真號碼 (05) 3621203
電子郵件信箱 qiaowen@mail.cyh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TA465C1
標案名稱 113-116年度朴子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87,444,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1/14
原公告日 112/10/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發包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本府二樓發包中心科(上班時間)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4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1/21 09:00
開標時間 112/11/21 10:00
開標地點 本府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000,000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屬勞務巨額採購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屬勞務巨額採購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01月01日至116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凡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廠商,其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之一,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一) 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二)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一)廠商證明文件之影本如下:
1. 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2.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2) 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三)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修正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新增111年年報資料。 █更正代為公告事項。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代為公告事項:一、 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一)投標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攬或執行公、民營廢(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包括已完成或進行中)1年(含)以上實績,持有契約證明或實績證明文件(民營單位出具之證明需經第三公證單位認證),且須具有下列條件: 1.單一承攬契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量不得低於4,000 CMD。 (二)投標廠商具有相當人力者(非協力廠商)。 1.廠長需具有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1張。 2.具中級電氣技術人員證照1名。 3.具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及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處理系統技術士各1名。 4.具三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未滿三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起重吊掛人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5.具缺氧作業主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6.具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7.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證照或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1名。 具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水質檢驗技術士證照1名。 二、本府辦理「113-116年度民雄鄉水資源回收中心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113-116年度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及「113-116年度朴子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等3案,各標案一律採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得於投標時就1案、2案或3案分別提送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至多取得2案優先議價權,即若已取得2標優先議價權,不得參與第3案之評選,廠商投標前應審慎評估。惟已取得2案之得標廠商,且第3案為唯一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仍得參與評選及取得優先議價權之資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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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