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3.8.1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
機關地址 |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園區街3號2樓之1 |
聯絡人 | 許倩婷 |
聯絡電話 | (02) 26550200 #8097 |
傳真號碼 | (02) 26550199 |
電子郵件信箱 | z100box@bip.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00036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南港軟體園區服務中心公辦民營」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2 - 不動產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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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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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0,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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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收取權利金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6,270萬元,預計後續工作以3年為上限(114年至116年),機關得視當年度執行情形,於年度結束前通知廠商次年度之需求,俟機關核定並於權利金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經本局評估審查不合格者,機關得重新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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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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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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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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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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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5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
招標文件工本費200元,電子領標系統領取者0元。聯絡電話:02-26550200,傳真:02-2655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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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12/05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06 10:00 |
開標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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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是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行政院工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7日(88)工 程企字第8808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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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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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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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1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2檢附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停車場業務之證明或其營利事業營業項目應與停車場經營業務相符。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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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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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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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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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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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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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