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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0.17
機關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單位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地址 730 臺南市 新營區 中興路31巷4號
聯絡人 李柏德
聯絡電話 (06) 6328703 #705
傳真號碼 (06) 6328352
電子郵件信箱 a63467@taisuga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10111
標案名稱 台糖加油站勞務工作採購(中區)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3 - 零售業服務;個人及家用品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60,750,94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60,750,948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力: (一)甲方於履約期間得視業務需要,於預算金額20%範圍內增購履約項目、數量及金額。 (二)本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甲方得視業務需要,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管理費用佔實際履約薪資之比率)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1次,期間以2年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1/10
原公告日 112/1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5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新臺幣500元(除終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1/27 17:00
開標時間 112/11/28 09:30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保證本身依規定投標,並依決標完成簽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採購金額大,確保簽約廠商依合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已將因素包含於後續擴充項目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採購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00萬元,或累計金額(須提具彙整明細表)不低於新臺幣9,000萬元,須檢附實際承攬業務之勞務工作契約影本,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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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