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55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621 嘉義縣 民雄鄉 文化路七號 |
聯絡人 | 王先生、楊小姐 |
聯絡電話 | (05) 2262116 |
傳真號碼 | (05) 2267147 |
電子郵件信箱 | cyhgc515@mail.cy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2319 |
標案名稱 | 民雄鄉第23公墓納骨堂1樓神主牌位暨2至5樓納骨櫃面板更新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23,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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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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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937,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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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至113年2月28日前。
2.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預算額度內原契約單價辦理。
3. 本案為原有採購部分項目之數量(或金額、期間)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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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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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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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本所二樓發包中心)(上班時間)」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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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20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21 09:00 |
開標地點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2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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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收發文處)或以掛號郵遞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達時間,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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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本案應於開工日起90日內完工(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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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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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4.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5.投標廠商聲明書。6.切結書。7.投標廠商印模單。8.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採購標案,其傳輸資料之規定:機關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就該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予機關,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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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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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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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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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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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