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23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830 高雄市 鳳山區 青年路1段100號 |
聯絡人 | 李汶洙/黃士庭 |
聯絡電話 | (07) 7410111 #8017/6315 |
傳真號碼 | (07) 7435935 |
電子郵件信箱 | u271914@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91200027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停限電運轉圖資維護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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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88,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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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本案投標須知六十六:
1.在原履約期限實作實算結果,其採購擴充金額之上限為原契約金額(不含稅)20%,並依原契約項目單價計付。
2.契約期間屆滿前,如認定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後依原採購之合約條件及原契約價格續約1年,並以1次為限。
3.本契約各項文件中有關履約能力、工作管理、品質管理及工安管理等措施,廠商仍依本契約規定持續累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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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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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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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事務課
新台幣210元整,請繳存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119-490006-7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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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15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16 10:00 |
開標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80,000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範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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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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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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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年(詳承攬契約第七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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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資料軟體服務業、資訊處理服務業及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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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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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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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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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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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