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18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804 高雄市 鼓山區 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
聯絡人 | 蔡春濱 |
聯絡電話 | (07) 5519271 #584 |
傳真號碼 | (07) 5513309 |
電子郵件信箱 | u360281@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91200027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高維3B31配電設備檢修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5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製造業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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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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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原契約到期後,甲方新契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得續履行原約各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最長以2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未稅)5%。(二)契約依實作數量結算價金,在契約期限內,擴充金額以契約總金額(未稅)5%為上限。(三)綜上本案擴充總金額(未稅)以10%為上限。(四)其他:1.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2.各文件中有關施工能力配備、施工管理、品管及工安等,乙方依契約規定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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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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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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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1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15 10:00 |
開標地點 |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参拾伍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需求部門編定投標須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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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需求部門編定投標須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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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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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另詳工作說明第三條工作期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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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採購為勞務性工作,不受營建物價原料漲跌幅影響,故本契約不納入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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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具有本公司任一型式配電用變壓器投標資格之廠商。 (二)具有政府核准登記之從事發電、輸電、配電機械及電力操縱機械設備等製造修配之行業(CC01010)。 (三)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二、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餘詳投標須知)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 (無限定營業項目者免填)。(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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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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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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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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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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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