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61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411 臺中市 太平區 中平路144號 |
聯絡人 | 游小姐/郭小姐 |
聯絡電話 | (04) 22794157 #102/226 |
傳真號碼 | (04) 22780311 |
電子郵件信箱 | MLL19015@taichun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C04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歷史建築頭汴坑警察官吏派出所修復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5,317,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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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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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2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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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若有後續經費辦理擴充,即依據政府採購法22條、七規定辦理,擴充項目為主體修復工程,擴充契約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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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13,6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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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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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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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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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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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20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21 10:00 |
開標地點 |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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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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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內竣工(詳契約書第七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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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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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之公司或行號 (二)特定資格條件 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7款 1.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專職』,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本案工地負責人、匠師資格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辦理: (1).累積一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剪黏泥塑匠師、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瓦作匠師等,每項至少一位,可兼任。 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 (c)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 後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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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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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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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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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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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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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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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