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41 |
機關名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單位名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寶慶路3號 |
聯絡人 | 陳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3165300 #5677 |
傳真號碼 | (02) 23700412 |
電子郵件信箱 | carolchen@nd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ndc112079 |
標案名稱 | 113-114年度大樓清潔維護勞務委託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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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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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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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2,66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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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至115年12月31日前得向得標廠商增購700萬元內之後續增購權利,增購範圍以本會轄管辦公區之各項清潔維護勞務委託服務為原則,惟實際預算額度以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準。機關得視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114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提出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書,俟機關審查通過並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人核定後,由機關與得標廠商辦理議價簽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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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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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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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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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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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2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22 14:3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8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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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為勞務採購案,契約價金採總包價法結算,有關人事費部分,均採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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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 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A、資格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3) 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 廠商營業項目需具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營業登記代碼為I801011)或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營業登記代碼為J101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ZZ99999),或其他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者。 2.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B、投標文件及其他規定: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2. 服務建議書含評選報價單一式15份,份數不足者仍為合格標,完全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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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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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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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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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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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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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