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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1.1.24
機關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單位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893 金門縣 金城鎮 環島北路一段66號
聯絡人 何維綱
聯絡電話 (082) 323169 #802
傳真號碼 (082) 320431
電子郵件信箱 pintoo10@mail.kinme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BM1121101
標案名稱 金門縣定古蹟黃汴墓修復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9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3,795,000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1/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1/22 17:00
開標時間 112/11/23 10:00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210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特定個別項目: 77.石材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十)雜項類(72-86)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一) 本案聘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1)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累積兩年以上」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相關工程經驗」不包括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
*修復工程經驗累積應以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後計之。
應附證明文件:
A. 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如未完工者,則檢附該工程之施工證明影本以供查考)
B. 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2.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如下: 一、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一)本案聘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累積兩年以上」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相關工程經驗」不包括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 *修復工程經驗累積應以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後計之。 應附證明文件: A.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如未完工者,則檢附該工程之施工證明影本以供查考) B.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應附證明文件: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3.工地負責人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聘請傳統匠師石作 至少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專業人員資格證明表)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計數之認定保存者。 應附證明文件: 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計數之認定保存者之證明文件影本。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應附證明文件: 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影本。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應附證明文件: 文化部審查通過公告之傳統匠師證明文件影本。 (4)匠師均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