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17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機關地址 | 802 高雄市 苓雅區 四維三路2號9樓 |
聯絡人 | 黃郁婷 |
聯絡電話 | (07) 3368333 #3914 |
傳真號碼 | (07) 3316309 |
電子郵件信箱 | yuting11@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89 |
標案名稱 | 113年高雄市和發污水處理廠及配水池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5 - 會員組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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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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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1,236,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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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1,236,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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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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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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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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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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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0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05 10:00 |
開標地點 |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研討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確實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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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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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如契約書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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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基本資格: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切結書(廠商之責任) (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著作權移轉同意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特定資格文件(兩者皆須具備): (1)具設計平均日處理量4,500CMD以上工業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廢(污)水廠,達5年以上實績(非水質淨化廠、礫間設施)。 (2)具工業區或科學園區自來水配水管網操作維護達1年以上(含)實績。 8.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證明: (1)具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 (2)具中級(含)以上電氣技術人員。 (3)具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技術士-機電設備及水質檢驗。 9.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 (1)電子領標憑證。 (2)服務建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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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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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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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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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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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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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