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3.1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州街15號 |
聯絡人 | 林佩瑜 |
聯絡電話 | (02) 23433300 #7506 |
傳真號碼 | (02) 23433300 |
電子郵件信箱 | pylin@ao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G113001 |
標案名稱 | 113 年度「公司登記資料電腦登錄暨事務性工作承攬委外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5 - 管理顧問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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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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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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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7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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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預計於本案執行期間預計增加3名人力,擴充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27萬元整(含各項稅賦及規費),至多擴充11個月(113年2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2.機關得視113年度工作執行及113年度預算核定情形,於契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廠商,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作業,倘有新增項目再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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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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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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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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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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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署秘書室(D107室)繳交領標費新臺幣300元後,憑據至本署秘書室領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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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2/0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2/08 10: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207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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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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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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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2) IZ02010 打字業 二、最近1期營業稅有效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最近3年內公司無銀行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期須在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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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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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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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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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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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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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