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2.4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
單位名稱 | 工務職安科 |
機關地址 | 800 高雄市 新興區 五福二路200號 |
聯絡人 | 陳文香 |
聯絡電話 | (07) 2212425 #236 |
傳真號碼 | (07) 2160292 |
電子郵件信箱 | s1wendy@cpam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C303-01-05-1301-211-0 |
標案名稱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新醫療大樓興建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26,08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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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A.21.100.44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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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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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10,23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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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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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1/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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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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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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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2樓工務職安科
招標文件光碟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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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1/03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1/03 09:30 |
開標地點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書寫「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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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遞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服務台)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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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應於117年9月30日以前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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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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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廠商資格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1 (1)個別營造廠商(兼具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及開業建築師5家以內異業共同投標。 (3)甲等綜合營造業(合於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等3家以內專業廠商資格為分包商)與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之成員。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包括各類專業分包商)以供審查。 1.廠商類別:甲等綜合營造業。 2.各類專業分包商: (1)開業建築師。 (2)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4)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 (三)設計廠商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參與投標,並負履約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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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洽辦機關112年4月19日函: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評選過程已具審慎擇優決標之機制,為提升廠商投標意願及增加競標廠商家數,故本案不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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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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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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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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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