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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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6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機關地址 327 桃園市 新屋區 中山路265號
聯絡人 安倩如
聯絡電話 (03) 4772111 #263
傳真號碼 (03) 4772100
電子郵件信箱 80007452@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2
標案名稱 「113年新屋區元旦升旗典禮」活動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11/01
原公告日 112/10/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1/09 08:30
開標時間 112/11/09 09: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2樓20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履約品質之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秘書室(桃園市新屋區中華路265號2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星期三)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如需求說明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2.章程(請敘明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章程任務內容)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網址:http://www.geps.gov.tw/)。 二、投遞它處無法或逾時取得標案資料者,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或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明細資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檢附影印本。 五、得標廠商合約書依規定貼用印花稅,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採用網路申報或填具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傳真至市府地方稅務局開立繳款書並完成繳納。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審標人員核對。 七、依據投標須知規定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八、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星期三)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活動成果報告書6份(含電子檔6份)應於活動結束後次日30日內提交本公所,遲延履約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活動時間及地點暫定如下,若遇不可抗力情事,得由機關另行指定日期辦理) 九、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註: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辦理延長等標期,期限至112年11月9日上午8時30分截標,上午9時開標、10時評審會議。 二、本採購係變更招標文件:04廠商報價單、12需求說明書。 三、延長等標期一併更正:編號01投標須知第二十六項、0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單)、11外標封、13評審須知。 四、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餘依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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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