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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3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信義路三段140號
聯絡人 規格:黃小姐/採購:孫小姐
聯絡電話 (02) 27065866 #2620/2731
傳真號碼 (02) 27026324
電子郵件信箱 a111056@nh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E1120663950
標案名稱 113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委外服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788,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前,如有業務需要,且經本署評估廠商配合程度良好,本署得洽原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續約,或視需要修改契約規格條件再洽原廠商議價,續約期間每次1年,最多可續約2次。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0/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秘書室
請於等標期辦公時間內至本署秘書室洽購,每份標單應繳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1/06 17:00
開標時間 112/11/07 15: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9樓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服務品質,收取履約保證金,以完善履約管理。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秘書室收文登記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如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關)得以組織條例、章程或公函代之,另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上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3.資料文件錯誤有異動時,請領標廠商下載異動資料。 4.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5.履約期限: (1)履約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2)實地服務起迄日: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如113年1月1日後決標,自決標日次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