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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資訊中心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蔡先生/資訊中心郭先生(分機8546)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7661
傳真號碼 (02) 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F0462@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122-1
標案名稱 新北市政府112年用戶端資訊服務委外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2.1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14,511,752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增購用戶端及網路端軟硬體服務項目、延長服務期程以及軟硬體升級等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0/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1/22 09:20
開標時間 112/11/22 09:4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限較長,為避免中途廠商不進行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相關履約期程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已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依本案特性調整以符合本案需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及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如本採購案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及在臺陸資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增購用戶端及網路端軟硬體服務項目、延長服務期程以及軟硬體升級等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相關履約期程如下: (一) 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35個工作天內,依本機關設備需求數量完成租賃設備備貨及交付備貨完成清單,報請備貨完成驗收。 (二) 廠商接獲本機關安裝通知(以電話、Email、傳真或書面方式)後除本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規定期限內(通知翌日起算,20臺(含)以下為3日工作天內,99臺(含)以下為15日工作天內,1,000臺(含)以下為25日工作天內,1,001臺以上35個工作天內)完成作業,如單次數量超過100臺(含)以上者,須於通知翌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供「安裝工作計畫書」並申請進行安裝作業。 (三) 相關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如需求說明書及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資通管理科 郭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854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