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33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21號 |
聯絡人 | 張嘉茹 |
聯絡電話 | (03) 3322592 #8804 |
傳真號碼 | (03) 3331923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17572@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KY112-02 |
標案名稱 | 「楊梅壢藝文特區-楊梅分局警察局宿舍群修復再利用工程暨周邊景觀規劃」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49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94客家委員會
補助金額
2,250,000元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0/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0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02 10:0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屬特殊採購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規劃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125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其餘詳採購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需檢附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 *規劃設計計畫主持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計畫主持人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2) 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案1件(含執行中),或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