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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33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張嘉茹
聯絡電話 (03) 3322592 #8804
傳真號碼 (03) 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10017572@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KY112-02
標案名稱 「楊梅壢藝文特區-楊梅分局警察局宿舍群修復再利用工程暨周邊景觀規劃」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49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4客家委員會
補助金額
2,250,000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0/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1/01 17:00
開標時間 112/11/02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屬特殊採購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125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其餘詳採購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需檢附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
*規劃設計計畫主持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計畫主持人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2) 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案1件(含執行中),或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