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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劉小姐/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蔡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7658/3124
傳真號碼 (02) 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O9970@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1107-2
標案名稱 113年新北市新店區新巴士路線暨華城里幸福巴士委託營運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56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6,877,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2.29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補助金額
14,357,000

補助機關 3.15.25交通部公路總局
補助金額
2,520,000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0/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1/07 10:00
開標時間 112/11/07 10:2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執行完畢,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 市區汽車客運業,且營業區域需至少包含本案行經地區:新北市新店區(應檢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2. 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兼營遊覽車客運業(應檢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其「營業種類」須載明包含「遊覽車客運業」,或另行補充其他可經營遊覽車客運業之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執行完畢,以先屆者為優先之期間按機關所指定之班次、時間、路線履行本契約。倘決標日期逾民國112年12月31日,則廠商需於本機關通知10日內履行本契約;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邀標書第7點。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蔡小姐,電話為(02)2911-2281 分機2227。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