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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2/10/19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51.4
機關名稱
屏東榮民總醫院
單位名稱
工務室
機關地址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榮總東路1號
聯絡人
李龍傑
聯絡電話
(08) 7704115 # 88943
傳真號碼
(08) 753539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20101002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公告更正序號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龍泉分院B棟3F、5F改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建築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2/09/14 09:00
原公告日期
112/08/3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屏東縣-內埔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93274742
 廠商名稱
蔡宗旂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40912186
 廠商名稱
丁尺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其他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700 臺南市 中西區 正興街61巷18號
 廠商電話
(06) 2236880
 決標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2/10/12 - 114/06/3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龍泉分院B棟3F、5F改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丁尺建築師事務所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8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決標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蔡宗旂建築師事務所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評選分數未合格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3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1
林耿芳
已退休
學歷: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
2
陳宇宏
已退休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3
張瑞芳
張瑞芳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學歷:
中原大學建築系學士
4
林澄清
林澄清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負責人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碩士
5
胡承文
補給室主任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屏東榮民總醫院
職稱:補給室主任
所任工作:補給室主任
6
黃裕倫
工務室主任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屏東榮民總醫院
職稱:工務室主任
所任工作:工務室主任
7
游景翔
主任秘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屏東榮民總醫院
職稱:主任秘書
所任工作:主任秘書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2/10/12
決標公告日期
112/10/19
契約編號
1120101002
是否刊登公報
總決標金額
4,493,970元
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故依工程實際物調款調整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51.4
機關名稱:屏東榮民總醫院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1.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工程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是否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否,依「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第2點除外條款無須辦理
非中央政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
非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個案公共工程
附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