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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 23667699
傳真號碼 (02) 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021153201
標案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大潭發電廠梅湖線新設161kV電抗器、GIS、電纜及附屬設備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96,526,1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10/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0/23 17:00
開標時間 112/10/24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一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49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分項工程項次1自決標日之次日起630日曆天內完成;相關分項工程內容及期限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12.22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國內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有「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資格:
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廠商資格之一般規定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節錄如次項;詳細廠商資格請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161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電抗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能力證明文件,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a)曾供應或承做161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電抗器或開關場(變電所)工程之 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b)曾製造161kV級(含)以上之變壓器或電抗器之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文件。 (c)取得台灣電力公司161kV級之變壓器或電抗器承製能力合格函。
廠商信用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外國廠商: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鑒於本案案情簡單,有明確履約依據,且為本公司161kV開關場設備經常性採購之標的,符合基本資格之潛在廠商皆具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於品質上亦無明顯差異,爰此本案不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本次奉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之限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公司大潭發電廠)。 3.本採購案分期工程內容及期限: (1)分期工程項次1,辦理「大潭電廠電抗器區細部設計圖說」、「大潭發電廠增設 電抗器土建及雜項機電附屬設備工程」、「大潭電廠屋外型並聯電抗器及附屬設備 並聯電抗器設計供應、安裝及測試完成」及「大潭電廠161kV SF 6 屋外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共2 檔及附屬設備設計供應、安裝及測試完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630日曆天內完成。 (2)分期工程項次2,辦理「大潭電廠161kV交連PE電纜及附屬設備工程新設 #9 之GIS設備至既設161kV開關場內之GIS設備梅湖線拱位連絡線1回路設計供應、安裝及測試完成」;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工(預定通知日為114年6月1日,實際日期須以本公司正式通知為準)。 (3)分期工程項次3,辦理「大潭電廠161kV交連PE 電纜及附屬設備工程新設 #10之GIS設備至既設161kV開關場內之GIS設備梅湖線拱位連絡線1 回路設計供應、安裝及測試完成」;自本公司通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工(預定通知日為114年6月1日,實際日期須以本公司正式通知為準)。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一般規定: A.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B.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認)證,並附經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C.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 「…營利事業登記證, 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或分包 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 濟部 (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資料代之。 D.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公司行號營業 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E.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認)證,並附經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F.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需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若原文與中文譯本有解讀不一致時,以原文為準。 5.押標金新臺幣1,49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