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5.3.6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
機關地址 | 249 新北市 八里區 龍米路一段92號 |
聯絡人 | 李柏毅 |
聯絡電話 | (02) 89541626 #152 |
傳真號碼 | (02) 89541865 |
電子郵件信箱 | west220114@th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AA1001 |
標案名稱 | 台66線6K+500-9K+100段平交路口高架化改善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2 - 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199,413,447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0/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4946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一段92號秘書室
全份招標文件光碟(必購):300元,設計圖A3縮影圖紙本(選購):800元。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1/20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1/21 10:00 |
開標地點 |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第二辦公室第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00萬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4946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一段92號秘書室或八里龍形郵局第27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工期1095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
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造業登記證、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認定標準第3條5項)。 4.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營造工會會員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認定標準第4條1項5款)。 (二)特定資格條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橋梁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金額之2/5(新臺幣8億元整) ,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金額(新臺幣20億元整)。 2.具有相當之財力者(認定標準第5條1項3款):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