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5.100.6 |
機關名稱 |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
單位名稱 | 行政室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民大道5段50號 |
聯絡人 | 郭小姐、黃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87878850 #330、215 |
傳真號碼 | (02) 87875345 |
電子郵件信箱 | yiting@nrm.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9221 |
標案名稱 | 園區西側軌道復軌工程暨西宿舍周邊環境整備工程工作報告書委託專業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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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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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10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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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應修復工程(不包含停工期間)因故展延工期30天(含)以上,保留本案履約相關之費用,預計擴充期程共計10個月,後擴金額為188萬3,750元,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價金,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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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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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10/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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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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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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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0/1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0/17 10: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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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指定日起30日曆天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無待解決事項。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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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免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惟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須檢具由該學校或該機構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對外公函。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至截止投標前,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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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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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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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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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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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