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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8.2
機關名稱 新竹市警察局
單位名稱 新竹市警察局
機關地址 300 新竹市 北區 中山路1號
聯絡人 吳慶聰
聯絡電話 (03) 5221044
傳真號碼 (03) 5234006
電子郵件信箱 418710@ems.hc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901
標案名稱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1,744,52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1,744,52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利後續設計監造效率,視年度追加預算及後續爭取中央補助款情形,本案保留至116年12月31日前,以原契約建造費用百分比率及條件向得標廠商增購設計監造服務權利,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設計監造服務之金額以2,174萬4,520元為上限(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0/04
原公告日 112/09/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1/06 17:00
開標時間 112/11/07 10:0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中山路1號3樓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中山路1號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包含「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3060 管理顧問業」、建築師事務所,以上至少符合一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投標單位特性檢具之證明文件:(若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檢附所有合夥建築師證明文件) ■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有效期限內開業執照影本。 ■有效期限內建築師證書影本。 (4)其他 「工程技術顧問業」須另檢付 A.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B.有效期限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管理顧問業」須另檢付 A.有效期限內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B.有效期限內技師加入公會之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須另檢付 A.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餘詳如投標須知)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工程結算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應於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決標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送機關核可,該計畫書內容詳本契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2)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 50 日曆天內,提送本案之「基本設計圖說」與「初步工程預算書」送交機關,並配合辦理審查會及依會議結論限期修正書圖。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3)於機關正式函文同意備查「基本設計圖說」與「初步工程預算書」後,廠商應於機發文日次日起5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含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機關審查,機關如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時,廠商應按機關之意見及要求之期限內修正完成;必要時,機關得另行通知廠商於合理期限內完成施工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機關審查;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4)廠商應於完成建造執照申請掛號日起 60 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建照申請不計入規劃設計履約期),但有特殊原因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5)廠商應於機關完成細部設計(含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等審查,並同意備查之發文日次日起 15 日曆天內,提報工程招標文件及監造計畫書送機關審查。如有逾期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予扣罰。 (6)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設計時,廠商應依與機關雙方合意之日期,準時提交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如有逾限視同逾期,惟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不能如期履約時,機關應予延長之。 (7)廠商辦理上開履約工作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如法規修訂或行政審查時程其他因素等),致不能如期履約時,應由機關核定後始得延長之;否則若因此導致工期延誤,機關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新竹市警察局政風室:地址:新竹市中山路1號,電話:(03)5223756,傳真:(03)5223765。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市調查站:檢舉傳真:(03)5385052。 ☆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112.10.3補上傳人員預估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警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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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