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9.3.2 |
機關名稱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 |
單位名稱 | 動物健康科 |
機關地址 |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航勤北路25號 |
聯絡人 | 周玉秀 |
聯絡電話 | (03) 3982663 #502 |
傳真號碼 | (03) 3982313 |
電子郵件信箱 | ty0504@tyaphi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y1120926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執行桃園機場邊境檢疫作業協勤保全人力勞務承攬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3 - 調查及保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9,454,314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履約期間,若因非洲豬瘟等重大疫情及政策規劃需要擴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得標廠商辦理議價,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61萬3,686元整,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9/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0/2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0/25 10:00 |
開標地點 |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廠商得標後不簽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廠商得標後不履約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內政部核准之保全業許可證(函)。 2、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方為有效)。 3、押標金憑證(抬頭應書寫正確)。 二、特定資格文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公寓大廈保全不列入累計實績)。 1、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整年度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新臺幣6,778萬1,726元整)。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整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1億6,945萬4,314元整)。 3、請廠商彙整實績總表,並提供勞務承攬驗收證明或履約證明文件供審。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