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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32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力行路280號
聯絡人 陳盈均
聯絡電話 (03) 3379119 #627
傳真號碼 (03) 3351953
電子郵件信箱 AI3708@mail.tyfd.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113-01
標案名稱 113年小型水箱消防車4輛及水庫消防車4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2,9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內總金額新臺幣4,7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9/21
原公告日 112/09/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本局提供電子檔,請自備usb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0/16 17:00
開標時間 112/10/17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第1項:新臺幣60萬元整。 第2項:新臺幣22萬5,000元整 ;第3項:新臺幣182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10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一、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一)檢附底盤、消防幫浦、警示燈、警報系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壹拾貳所屬設備本體型錄及足茲證明符合需求規格之證明文件(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以供審查;如投標文件有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詳如附件2規格審查表) (二)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5視角之設計圖,有履約實績者併附實車照片。 (三)檢附駕駛艙儀錶板控制面板上之液晶螢幕圖像說明及操作方式。 (四)本案不接受大陸製造生產或轉運進口品之底盤車參與投標,該引擎、變速箱、車輛控制電腦、前軸、後軸、避震系統、大樑、傳動軸、煞車系統等9項重要零組件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製品。有關原產地之認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詳如附件2-1原產地聲明書) 二、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卻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三、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四、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一)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二)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規格書內容應依需求規格及審查表所列項目,按項次順序詳實檢附,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缺漏不全、設計圖說與規格文字不符或外(原)文卻未檢附中文翻譯者,該項視為無效,並判定為不合格。 六、應繳交建議書1式12份(格式、內容詳如「113年小型水箱消防車4輛及水庫消防車4輛(均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評選作業要點」所載。)本評選作業要點文件及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含加值/回饋服務項目),於決標後納入契約文件附件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保養場張先生,電話03-3709754#106,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0920更正公告,更正第2項標價清單第19 20項次數量。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招標品項
招標品項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小型水箱消防車3輛
預估數量 3
單位
預算金額 12,000,000元
品項編號 2
品項名稱 小型水箱消防車1輛
預估數量 1
單位
預算金額 4,500,000元
品項編號 3
品項名稱 水庫消防車
預估數量 4
單位
預算金額 36,4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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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