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10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400 臺中市 中區 自由路二段86號 |
聯絡人 | 葉宇浩 |
聯絡電話 | (04) 22245131 #5267 |
傳真號碼 | (04) 22258310 |
電子郵件信箱 | u894446@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51200024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中部客戶服務中心值機作業勞務委外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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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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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41,167,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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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當履約期限屆滿但新舊契約不及銜接時,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辦理擴充,惟以3個日曆月為限。
(二) 當履約期限屆滿,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續約,1次續約1年,以1次為限。
(詳投標須知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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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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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9/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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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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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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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0/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0/13 14:00 |
開標地點 |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契約履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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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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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零時起至1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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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本案特定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66條規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採購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682,798元(不含營業稅)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9,206,995元(不含營業稅),應檢附採購業主出示之驗收證明或其他完成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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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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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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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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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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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