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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 23667699
傳真號碼 (02) 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021270002
標案名稱 雲林區營業處材料貯存大樓新建統包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3 - 倉儲及工業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53,792,45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53,887,5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9/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22 17:00
開標時間 112/09/23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一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0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1分期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第2分期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第3分期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580日曆天內;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採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7.22)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特定個別項目: 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2)一般規定:
本案已達 GPA 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門檻,故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 項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 項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建築師事務所。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外國廠商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經本採購案召開第一次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本統包工程案無特殊需求,且本案為最有利標有評選之過程,於招標文件中應載明承商須提供足夠證明之實績,不訂定特定資格以免投標廠商受限。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之限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3段39號。 3.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第一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180日曆天內,完成材料堆置場地坪施作含排水設施即辦理分項工程驗收。 (2)第二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得標廠商須取得建造執照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惟不辦理分項工程驗收,俟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後一併辦理驗收。 (3)第三分項工程 開工日之次日起1580日曆天內,完成雲林區營業處材料貯存大樓全部工程項目,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掛件並 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惟不辦理分項工程驗收,俟本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後一併辦理驗收。 本案材料貯存大樓部分 設計施工範圍預計於取得建造執照前3個月移交得標廠商,本公司最早可移交日期為113年3月1日。 (4)第四分項工程 第三分項工程竣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工期統計表、實作數量計算書稿,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表, 報請辦理全部工程驗收。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4.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1)國內廠商基本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 a 項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 項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建築師事務所。 c.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d.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B.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C.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建築師同業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明。 (2)外國廠商基本資格: A.同國內廠商基本資格A.,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所有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廠商須提供下列最新一期或上一年度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C.外國投標廠商免付公會會員證,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加 入我國相關同業公會,並提送甲方備查;如未辦理完成,甲方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押標金新臺幣3,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