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基隆路四段75號 |
聯絡人 | 余佳穎 |
聯絡電話 | (02) 23788111 #5024 |
傳真號碼 | (02) 87333394 |
電子郵件信箱 | u057354@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21200036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北部客戶服務中心值機作業勞務委外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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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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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8,518,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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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當履約期限屆滿但新舊契約不及銜接時,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辦理擴充,惟以3個日曆月為限。
(二)當履約期限屆滿,本機關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續約,1次續約1年,以1次為限。
(另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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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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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9/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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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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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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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0/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0/12 10:3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實履行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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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文書課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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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01月01日至113年12月31日(詳附加說明14)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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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中營業項目有提供人力勞務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款之繳款書收執聯,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其他: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另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採購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48萬3,195元(不含營業稅)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620萬7,987元(不含營業稅),應檢附採購業主出示之驗收證明或其他完成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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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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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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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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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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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