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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7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單位名稱 市場科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春日路69號5樓
聯絡人 呂雅鈞
聯絡電話 (03) 3366695 #41
傳真號碼 (03) 3366675
電子郵件信箱 10023788@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A15
標案名稱 桃園市平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地上2層委託經營管理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3 - 零售業服務;個人及家用品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0元
預算金額為0理由:屬收入性質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9/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19 17:00
開標時間 112/09/20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70,000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履行簽約及契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履行簽約及契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點交次日起算至121年6月23日止。(詳細規定請見勞務採購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為勞務採購案,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4點)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
4.押標金繳納憑據(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5.桃園市政府標誌圖示類性別友善自主檢核表
6.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1⽇者,以1⽇計。 2.機關以書⾯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前述⽇數有不⾜者,截⽌⽇⾄少應延後⾄補⾜不⾜之⽇數。)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何佩雯⼩姐(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4.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1⽇,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5.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