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31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
單位名稱 | 營繕組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大觀路一段59號 |
聯絡人 | 林豈汶 |
聯絡電話 | (02) 22722181 #1238 |
傳真號碼 | (02) 29696381 |
電子郵件信箱 | sharonlin@ntua.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A-010 |
標案名稱 | 國樂系合奏教室暨綜合大樓201、202教室整修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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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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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939,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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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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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9/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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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9/25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9/26 10:30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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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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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國樂系合奏教室整修工程」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綜合大樓201、202教室整修工程」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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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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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2) 經濟部公司執照或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 本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為指依公司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非指「營利事業登記證」。 2、 本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營業項目須與本工程相關。 3、 本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 有效期限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4)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帶之。 (5) 信用證明相關文件(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性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校方提供之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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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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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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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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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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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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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