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7.52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
單位名稱 |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
機關地址 | 505 彰化縣 鹿港鎮 民權路168號 |
聯絡人 | 葉宇杰 |
聯絡電話 | (04) 7772006 #1309 |
傳真號碼 | (04) 7747298 |
電子郵件信箱 | chailing1012@lukang.ch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9-102 |
標案名稱 | 鹿港鎮文物館及展示空間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0,927,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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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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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4,801,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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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限內,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工程決標後配合機關實際需求或為配合工地現況實際需要進行延伸以維工程完整性者,於本案履約期限內,追加相關之項目,並以7,510萬1,290元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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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76.47彰化縣政府
補助金額
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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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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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9/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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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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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文件費每份新臺幣500元正;郵購者須附回郵大信封(請廠商自行貼79元郵票),於領標期限內寄至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行政課」收。2、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新臺幣250元整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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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9/28 09:30 |
開標時間 | 112/09/28 10:00 |
開標地點 |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鹿港鎮公所2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700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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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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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次日起60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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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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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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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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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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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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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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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