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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61.100.6
機關名稱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單位名稱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
聯絡人 藍穎榛
聯絡電話 (03) 3374628 #33
傳真號碼 (03) 3340964
電子郵件信箱 tyec02@ce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02
標案名稱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308,2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9/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19 15:00
開標時間 112/09/19 15:3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8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涉及選舉票印製之時效性及印製過程嚴謹性等因素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涉及選舉票印製之時效性及印製過程嚴謹性等因素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2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為與本採購案履約之相關行業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各項情形之廠商。其應附具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請詳閱本案印製規格表所述採購內容。 2.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本採購案採用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原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前例,計有103年桃園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票、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票、107年桃園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票暨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公投票及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之採購案等4案,為求時效,採購審查委員會於開標前成立。 3.本案係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得不受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