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100.2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農工課 |
機關地址 | 408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路2段503號4樓 |
聯絡人 | 陳瑩盈/張昌鈴 |
聯絡電話 | (04) 22524985 #2910/2305 |
傳真號碼 | (04) 22518447 |
電子郵件信箱 | lceb0083@mail.lce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09 |
標案名稱 | 高鐵屏東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暨新北市樹林區佳園市地重劃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15.29 交通部鐵道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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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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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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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7,66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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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高鐵屏東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
1.增購項目:因政策需求、代辦必要管線工程、銜接區外相關工程及其他需要之設計監造服務。2.增購期間至本案履約完成日止。3.增購金額:新臺幣2,500萬元。
(二)新北市樹林區佳園市地重劃工程
1.增購項目:因政策需求、代辦必要管線工程、銜接區外相關工程及其他需要之設計監造服務。2.增購期間至本案履約完成日止。增購金額:111萬9,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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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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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9/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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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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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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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0/17 09:00 |
開標時間 | 112/10/17 14:00 |
開標地點 |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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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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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高鐵屏東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124.10.30(預估)、新北市樹林區佳園市地重劃工程121.4.30(預估)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營業且聘有依法能辦理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科之設計及監造簽證相關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適用GPA會員國之外國廠商。 (2)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符合前目所定技師科別。 (3)廠商為技師事務所者,投標廠商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應符合基本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各類投標廠商(技師事務所除外)均須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另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之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有效期間內之會員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3、附齊上述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所列科別技師執業執照。 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檢附中文(正體字)譯本,其中文譯本應由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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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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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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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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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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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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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