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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7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1號2樓
聯絡人 經發局(康騰勻)
聯絡電話 (03) 3366695 #45
傳真號碼 (03) 3366675
電子郵件信箱 10027230@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A14
標案名稱 桃園市中壢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地上4-6層委託經營管理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3 - 零售業服務;個人及家用品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0元
預算金額為0理由:屬收入性質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8/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05 17:00
開標時間 112/09/06 16: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93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視個案需求,依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准簽辦理。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視個案需求,依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准簽辦理。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點交次日起算至121年6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4.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營利事業單位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7.押標金繳納憑據(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8.桃園市政府標誌圖示類 性別友善自主檢核表
9.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03-3366695分機29)康騰勻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經濟發展局秘書室何基豪(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4.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