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33.38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
單位名稱 | 資產修復課 |
機關地址 | 403 臺中市 西區 市府路41巷19號 |
聯絡人 | 陳建德, 陳瑛倪 |
聯絡電話 | (04) 22290280 #515 |
傳真號碼 | (04) 22298553 |
電子郵件信箱 | cul0708@taichun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004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歷史建築朝陽街日式宿舍群修復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5,12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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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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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2,55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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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空調工程及景觀工程等,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78萬9,463元;期限為原訂工程期限前(600日曆天)完成契約變更,施作範圍詳本案後續擴擴充範圍之工程預算及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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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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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5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29 | ||
原公告日 | 112/08/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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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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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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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9/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9/12 10:00 |
開標地點 | 403臺中市西區市府路41巷1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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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3臺中市西區市府路41巷1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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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600日曆天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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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匠師〕,並符合其資格。 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須具備下列資格,檢附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詳附件擬聘各類人員名冊): (一)工地負責人(施工期間專職,確實到場執行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工地負責人、匠師資格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辦理) 1.應累積一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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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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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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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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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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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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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