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10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400 臺中市 中區 自由路二段86號 |
聯絡人 | 葉宇浩 |
聯絡電話 | (04) 22245131 #5267 |
傳真號碼 | (04) 22258310 |
電子郵件信箱 | u894446@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51200022 |
標案名稱 | 112年乙式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工作(廢預力電桿等)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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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88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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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清除數量達契約約定75%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及增加清除數量,經雙方合意後,乙方應繼續依原約條款及單價履行,最長以 3 個月為限,本項工作因業務實需,採實作實算計價,各項目之加帳總金額(非「加帳金額 加 減帳金額之淨值金額」)與延長履約期間所需金額之加帳總金額以不超過原契約金額20%為限。(詳投標須知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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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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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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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9/05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9/06 10:00 |
開標地點 |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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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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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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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一年,分3批清除處理,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20日曆天內開工(詳承攬契約第8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屬經濟部公告為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符合該項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檢附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檢核認可之證明文件並登載有該項再利用種類(具有再利用者管制編號廢棄物代碼R-0504、R-0403)。得標商得自行清除廢棄物外,並可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代為清除。 (如為委託清除者,需檢附該委託清除機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委託清除之委託書) 2.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者,須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主管機關檢核之再利用處理機構證明文件。 (如為委託再利用處理機構處理者,須檢附該機構經主管機關檢核之再利用處理機構證明文件及進場許可證明) (主管機關檢核之再利用處理機構證明文件需具有再利用者管制編號廢棄物代碼R-0504、R-0403。) 註: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證明文件,檢核有效日期應大於開標日2個月以上。廠商於辦理增資、展延等變更等登記手續期間,如因原證件隨案送審致無證件可繳驗時,應提送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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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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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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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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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