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9.4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處 |
機關地址 | 260 宜蘭縣 宜蘭市 林森路25號 |
聯絡人 | 林詩媛 |
聯絡電話 | (03) 9389115 #5023 |
傳真號碼 | (03) 9381754 |
電子郵件信箱 | shin_yuan@rbereo.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RBEREO-1087 |
標案名稱 | 「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PB02A標知本至臺東電車線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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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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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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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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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15,564,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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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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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28 | ||
原公告日 | 112/08/2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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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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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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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核准文號:
鐵道東機1123302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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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60宜蘭縣宜蘭市林森路25號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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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10/03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0/04 09:30 |
開標地點 | 260宜蘭縣宜蘭市林森路2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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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60宜蘭縣宜蘭市林森路2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東縣台東市(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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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全線雙軌化通車起+240日曆天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招標案為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本案採用上級機關交通部鐵道局訂頒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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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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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特定資格: (一)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5年內曾完成25kV電化鐵路電車線系統工程實績證明,並提出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156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889萬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 具有相當財力者: 1. 單獨廠商投標: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156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63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與投標者,不受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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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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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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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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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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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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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