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 |
單位名稱 | 資訊室 |
機關地址 | 408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路2段501號 |
聯絡人 | 林於興 |
聯絡電話 | (04) 22501421 |
傳真號碼 | (04) 22501627 |
電子郵件信箱 | lin@wr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112009 |
標案名稱 | 水利署所屬河川局網路交換器採購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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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1.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1.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1.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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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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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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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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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9/0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9/04 10:00 |
開標地點 |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5樓第四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秘書室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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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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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160個日曆天(含運作測試)依約完成採購標日送達交貨地點,完成安裝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包含:(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其中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投標廠商需提出所提供設備之型錄,並清楚標示機型、規格,如型錄細項規格不全者,廠商請提供原廠規格補充說明書或自行於型錄中註明提供不足或欠缺之規格功能,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以利審核。 5、 以上各項文件需一次附於所投標封內,開標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上開證明文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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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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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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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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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