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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5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單位名稱 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聯絡人 規格聯絡人:石小姐、採購聯絡人:董小姐
聯絡電話 (02) 26531962
傳真號碼 (02) 26531775
電子郵件信箱 sfaa0665@sfa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112022
標案名稱 112年委託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及公益信託業務研習活動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5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3年度後續擴充期間為12個月,經費以195萬為上限,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見需求說明書。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8/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04 17:00
開標時間 112/09/04 17:30
開標地點 10634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80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以履約保證金做為其違反契約(詳見附加說明)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秘書室(請確認已由專人簽收)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二、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廠商設立(登記)證明影本1份。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影本1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文件)正本一式2份。
5.標單正本1份。
6.單價分析表正本1份。
7.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規格聯絡人:婦女福利及企劃組石小姐 電話:(02)2653-1962 傳真:(02)2653-1775 採購聯絡人:秘書室董小姐 電話:(02)8979-1196分機307 傳真:(02)2701-8410 ※本案無押標金 ※本案應繳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一定金額:20萬元。 ※須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確保廠商依約履行,並以履約保證金做為其違反契約規定或無法履行契約所產生相關賠償之充抵。 ※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決標後由廠商提出建議地點,並經機關同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 ■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2個月。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95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分區網絡共識營 A.依據基金會不同服務區域、服務對象及服務性質,辦理3場次以上之分區網絡共識營,每場次廠商應提供150人之會議場地,全天(含午餐、茶點等)。 B.為促進與會人員達成合作,對話交流,午餐之桌椅、膳食及環境布置等安排,應合理妥適規劃用餐方案 (以能增加對話交流之用餐方式辦理)。 C.各場次參與人員為依主(分)事務所所在地擇定之基金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部屬機構等,開會通知由本署繕發,廠商應協助聯繫出席人員進行意願調查、統計與報到相關事宜。 D.廠商應製作共識營主題背板、議程表、指引標示、座次表、桌卡及其他會場需要之相關物件,並於會議前完成設置。會議完畢後之場地復原。 E.廠商負責會議資料蒐整及印製、現場工作人員安排、膳食及茶水提供等。 F.廠商負責會場全程錄音、拍照、發言文字紀錄、臨時資料之整理、繕打、影印及相關簡報資料之製作等。並於各場次會議結束後5日內提供會議紀錄初稿。 G.113年5月底彙整分區成果產出全國性社會福利基金會創新服務分區輔導報告,並於113年11月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研習進行簡報,並運用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資訊平台進行過程紀錄與發表。 (2)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研習會 A.113年11月30日以前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研習會1場次(1天,含午餐)。研習地點為北部地區(桃園市以北)之場地(須有可容納至少300人之大型會議室1間及可容納至少100人之中型會議室2間以上之活動空間),廠商須於113年5月底前研提至少3個地點供本署擇選。廠商於活動前1個月函報本署確認出席人員名單、講師名單、完成課前需求調查。 B.依照年度社會議題、社福基金會需求等,廠商擬具3項主軸規劃供本署擇選。依本署提供之議程(如附件4)規劃整體活動內容及執行相關事項,如活動流程安排、會場動線設計等。整體活動企劃須經本署同意方可執行。廠商應負責聯繫講座,並追蹤掌握講座截稿期限。倘有相關預定邀約人選不克出席,廠商應負責提供預備邀約名單供本會擇選邀請,並處理邀請、聯繫及支付相關費用等事宜。 C.廠商依據研習主題設計至少3款主視覺,並依本署擇定之款式製作報到處指示海報、議程海報、與會人員出席識別證、演講臺標識板、設計與會人員識別證(均含封套及吊帶);製作大會簡章及大會手冊電子檔(樣式及內容須經本會同意)。 D.廠商須於活動前進行場勘,依場勘結果規劃會場布置。會場布置需含報(簽)到處、會場入口、貴賓室、指引標示、舞台主題背板、及其他會場需要之相關物件,並於活動前一日完成設置;貴賓室於活動當日須全程提供茶水接待。現場需提供投影機、布幕及音響並有工作人員可及時排除問題。並於活動完畢後進行場地復原。 E.研習過程需有全程記錄及攝、錄影,廠商文字記錄有含開、閉幕式、各分組討論及綜合座談之提問與回應。廠商提供部次長致詞參考稿及司儀稿等資料,於研習前14日提供機關,並視需要配合撰寫採訪通知、新聞稿,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將活動相片檔、活動花絮提供本署官網文案2則。 (3)全國性社會福利公益信託座談會 A.雙北地區可容納至少130人場地辦理,半天(含午餐)。廠商須於113年5月底前研提至少3個地點供本署擇選。 B.依本署提供之議程(如附件)規劃整體活動內容及執行相關事項,如活動流程安排、場地動線設計等。 C.依本署擇定之款式製作報到處指示海報、議程海報、與會人員出席識別證、演講臺標識板、設計與會人員識別證(均含封套及吊帶);製作報名簡章及手冊電子檔(樣式及內容須經本會同意,內容需包含日期、時間、地點、議程、會場平面圖及交通資訊等)。 (詳見需求說明書:陸、一、(二))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