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85313165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機關地址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生醫路一段2號
聯絡人 龔小姐
聯絡電話 (03) 5326151 #526698
傳真號碼 (03) 5318913
電子郵件信箱 g08050@hch.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FN2307220
標案名稱 112年新竹院區液態氧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99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8/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28 17:00
開標時間 112/08/29 10:00
開標地點 300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號25號 動力中心3F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 或 動力中心三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氣體製造商授權書。  「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  「藥品許可證」正反影本(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藥品許可證,如許可證於開標當日已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展延之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 醫用氣體廠PIC/S GMP 評鑑許可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PIC/S GMP 證明文件,如PIC/S GMP 於開標當日逾有效期間者,廠商應另檢附向衛生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氣體製造商授權書。  「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  「藥品許可證」正反影本(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藥品許可證,如許可證於開標當日已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展延之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 醫用氣體廠PIC/S GMP 評鑑許可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PIC/S GMP 證明文件,如PIC/S GMP 於開標當日逾有效期間者,廠商應另檢附向衛生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氣體製造商授權書。  「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  「藥品許可證」正反影本(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藥品許可證,如許可證於開標當日已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展延之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 醫用氣體廠PIC/S GMP 評鑑許可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PIC/S GMP 證明文件,如PIC/S GMP 於開標當日逾有效期間者,廠商應另檢附向衛生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氣體製造商授權書。  「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  「藥品許可證」正反影本(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藥品許可證,如許可證於開標當日已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辦理展延之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 醫用氣體廠PIC/S GMP 評鑑許可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PIC/S GMP 證明文件,如PIC/S GMP 於開標當日逾有效期間者,廠商應另檢附向衛生
附加說明
(一) 財物名稱、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供應醫用液氧O2,含儲存槽安裝、供給設備安裝施作、與運送氣體到指定位之運費。 (二) 交貨時間地點:依本院工務室指定時間、存放位置。 (三) 履約管理單位為:工務室及藥劑部共同管理。 (四) 開口契約數量為14個月90萬公斤醫用液氧O2,為依實際採購數量核實給付;即付款方式以單價計算,每次以實際請購數量乘以契約單價付款,按次付款。其中預估數量與實際交貨數量可能會有差異,廠商不得以數量差異提出求償,亦不得要求交足預估數量或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並應配合送貨。 (五) 履約期內,如遇管路破損等影響供氣狀況時,廠商需配合本院指示時間內到場供氣、修繕等作業,以確保醫病安全,違者依契約第十四條加倍計罰。 (六) 履約期限內,實際交貨數量如達到預估用量時,本院視同履約完成;或本院合約期間,總院合約納入本院使用量,則合約提前終止。 (七) 開口契約項目,廠商應常儲備品,不可因無庫存,影響醫療作業進行,若有延遲應以本契約規定之期限計算,並依第十四條延遲履約計罰 (八) 本案如合約期限內,實際交貨金額如達到契約金額時,招標機關視同履約完成;或招標機關合約期間,總院合約納入招標機關使用量且總院合約價格低於(或等於)此合約價格,招標機關得裁量合約使用權。 (九) 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招標機關無關。(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十) 新舊廠商交接所需人力物力列為合約之一部分,不另計酬。 1. 新契約承攬廠商需於決標或得標後7日內,主動通知機關查點履約設備,並配合機關派員會同前契約維護廠商,三方會同檢查清點設備,並應逐一檢測功能及性能。新契約承攬商若未主動通知辦理,視為無條件接收設備現狀,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若新舊維護保養廠商為相同者,或新舊契約期限銜接日期接續者,本條款得由機關認定免除或從簡辦理)。 2. 院內現有氣體儲存設備為三福氣體之資產,若得標商之氣體製造商非三福氣體,則需另外設置液氧槽、蒸發器、調壓閥等設備。原三福氣體之財產由三福氣體拆除。若雙方有會議或書面協議,則從其協議內容辦理。 3. 新得標商於履約期結束,未得標下一期案件,需於一年內協調製造商拆除氣體製造商之設備,拆除完成才可退還履約保證金。若雙方有會議或書面協議,則從其協議內容辦理。 (十一) 廠商需配合到院協助本院不定期抽查作業,以及為因應評鑑、會議等活動,廠商有義務配合本院製作履約標的之相關報表、文件,以及回報、回信等作業,必要時需出席一切定期與不定期會議,協助說明與提供履約之狀況,違者每一事件計罰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二) 得標醫材如經權責機關禁止或限制,機關得隨時終止該醫材之採購。 (十三)業管單位:機電二組許組長 #526661。 (十四)資格聯絡人:採購 龔小姐 #52669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