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機關地址 | 800 高雄市 新興區 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 |
聯絡人 | 停車管理中心紀世宗 |
聯絡電話 | (07) 2299825 #355 |
傳真號碼 | (07) 2299842 |
電子郵件信箱 | jasongi@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98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高雄市東區、南區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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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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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56,713,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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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契約履約期限內得以標餘款(依各分項東區、南區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辦理後續擴充,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二)各分項(東區、南區)之後續擴充另保留最長期間不逾36個月或增購金額上限如下,增購期間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1.東區:新臺幣285,446,751元。
2.南區:新臺幣367,063,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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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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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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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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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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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9/14 17:30 |
開標時間 | 112/09/15 10:00 |
開標地點 |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第三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東區:新臺幣500萬元。南區:新臺幣500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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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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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8樓政風室或寄達高雄市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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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廠商人工開單作業上線前置作業所需時間為60個日曆天,經機關查驗通過後,上線日期依機關通知為準,上線履約期限預估自113年1月1日零時起至117年12月31日24時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資訊服務相關(即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相關(即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或CE01990其他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或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投標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如具實收資本額資訊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實收資本額須達標準: 1.僅投標東區者:新臺幣600萬元。 2.僅投標南區者:新臺幣700萬元。 3.東區及南區皆投標者:新臺幣1,300萬元。 (三)廠商納稅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服務建議書。廠商應依投標標的(東區、南區)分別製作對應之服務建議書(不得合併為乙份)。 (六)報價單(兼切結書)及投標標價清單。 (七)押標金繳納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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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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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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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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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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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品項 | |
品項編號 | 1 |
品項名稱 | 東區 |
預估數量 | 1 |
單位 | 區 |
預算金額 | 419,318,723元 |
品項編號 | 2 |
品項名稱 | 南區 |
預估數量 | 1 |
單位 | 區 |
預算金額 | 537,394,401元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