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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2/08/21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5.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單位名稱
平鎮區中隊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法治路1號
聯絡人
張俞濨
聯絡電話
(03) 4573264 # 3003
傳真號碼
(03) 4684137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210900-1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桃園市南區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計畫-第 1 次契約變更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3 倉儲及工業建築工程
本案是否屬木質構造或部分木質構造建築物(主要構材之梁、柱或樓板非全屬木質構造)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2/07/19 10:00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原公告案號:11102109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0,376,585元
零參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桃園市-平鎮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為原案之契約變更,故未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84440832
 廠商名稱
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菓林里2鄰菓林路82號
 廠商電話
(03) 3835826
 決標金額
1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2/07/19 - 113/03/2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桃園市南區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計畫-第 1 次契約變更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0,376,585元
零參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
  決標金額
1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底價金額
1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2/07/19
決標公告日期
112/08/21
契約編號
1110210900-1
是否刊登公報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底價金額
1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0,320,000元
零參拾貳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漲跌幅調整幅度
依特定個別項目指數:3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5%
依總指數:2.5%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0.15.1
機關名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1.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面向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附加說明
一、本案原契約價金為新台幣 2 億 1,349 萬元整,本次辦理第1 次契約變更,既有項目及新增項目(須議價部份)合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037 萬 6,585 元整;既有項目(不須議價部份)加帳金額為新台幣 1,292萬 1,705 元整,減帳金額為新台幣 2,279 萬 6,379 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
二、本案就新增部分辦理議價,議價廠商「富石營造有限公司」經第 3次減價結果,表示願以底價承攬,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
三、本次契約變更,加帳 2,324 萬 1,705 元整,減帳 2,279 萬 6,379元,間接工程費及營業稅配合比例調整加帳新台幣 50 萬 213 元整,契約價金由新台幣 2 億 1,349 萬元整,變更為新台幣 2 億 1,399 萬 211 元整。
四、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審標/決標/廢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