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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
機關名稱 經濟部
單位名稱 商業司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州街15號
聯絡人 林佩瑜
聯絡電話 (02) 23212200 #8296
傳真號碼 (02) 23947444
電子郵件信箱 pylin@moe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4028770
標案名稱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公廳舍裝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7 - 室內裝潢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8,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8/15
原公告日 112/08/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部總務司出納科(D107室)繳交領標費新台幣300元後,憑據至本部總務司事務科(D206室)領取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8/24 17:00
開標時間 112/08/25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本部D207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經濟部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外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與招標的有關者: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應載明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1)或(2)之營業項目任一項,並檢附相應之證明文件如下: (1)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其他: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2) 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當年度會員證。 2. 廠商納稅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依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 (3)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 資料查詢日期。 (5)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四) 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於投標時檢附以下切結書: 1. 工程投標廠商:切結書1 2. 營造業:於開前工應另檢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二、本次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異動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案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及投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部分,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原列「E101011綜合營造業」,增列「E801060室內裝修業」,投標廠商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須載明前述任一項營業項目,並檢附相應之資料。 (二)延長截止投標時間至112/08/24 17:00,開標時間為112/08/25 10:0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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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