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7.31.1 |
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武昌街一段45號 |
聯絡人 | 開標一科 黃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23497661 |
傳真號碼 | (02) 23822010 |
電子郵件信箱 | bot232@mail.bot.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GF3-112033 |
標案名稱 | 晶片護照封皮3,000,000張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47.1 中央印製廠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545,22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中央印製廠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得標廠商以議價方式採購,數量上限300萬張。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625元
系統使用費
63元
文件代收費
31元
總計
719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125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10/02 10:00 |
開標時間 | 112/10/02 10:10 |
開標地點 |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45萬元整(或等值外幣)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範本制定。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本案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投標廠商所在國家須為政府採購協定之會員國(會員國名單詳網址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並依據下列規定於「規格標」內檢附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本案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銷售與本案招標標的晶片護照封皮[含晶片模組(Inlay)及封皮]同性質標的之(a)契約或證明文件及(b)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其累計金額不低於15,600,000歐元(或其他等值外幣)。 (5)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560,000歐元(或其他等值外幣)之證明。財力證明文件須經當地公證人(或商會)公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6)具有在臺技術支援能力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