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1號 |
聯絡人 | 盧朝金 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22101 #5490 |
傳真號碼 | (03) 3335772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44184@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710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前棟屋頂防水整修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3 - 屋頂及防水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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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1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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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1,348,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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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擴充期間及金額:倘廠商履約情形良好,配合洽辦機關業務需求,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
(二) 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4、7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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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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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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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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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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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8/22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8/22 13: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萬元整(票據抬頭: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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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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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90 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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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承攬工程手冊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缺頁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有效期限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有效期限內之專業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標單文件(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 (8)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9)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10)服務建議書。 (11)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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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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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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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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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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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