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3.14 |
機關名稱 | 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庶務組 |
機關地址 | 269 宜蘭縣 冬山鄉 廣興路117號 |
聯絡人 | 游素蜜 |
聯絡電話 | (03) 9514196 #403 |
傳真號碼 | (03) 9610507 |
電子郵件信箱 | yousm@mail.ltivs.il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630A |
標案名稱 | 112學年度學生上下學交通車租賃勞務採購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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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9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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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4,95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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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標廠商簽約以一年為期,期滿前1個月做搭乘學生滿意度調查(1-5分五等第)平均得分達3.5分以上得辦理後續擴充一年,票價比照原契約書(依實際搭乘學生人數及票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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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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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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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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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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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8/15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8/15 11:00 |
開標地點 | 269宜蘭縣冬山鄉廣興路117號(本校至善樓一樓校史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行契約,故繳納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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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69宜蘭縣冬山鄉廣興路117號(本校總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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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該公司所提供之車輛應具有監理單位核發之行車執照,其車輛牌照須為紅牌營業用大客車。 (三)投標廠商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甲類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2.具備受僱於公路、巿區汽車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以上證件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且影本資料需能清楚辨識內容,如不能清楚辨識,廠商應於資格審查當場提出正本供核對,否則得視為無效標,廠商不得異議。 (四)納稅證明:最近一年繳納所得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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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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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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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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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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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