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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4.62
機關名稱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單位名稱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機關地址 953 臺東縣 延平鄉 桃源村昇平1號
聯絡人 涂陳杰
聯絡電話 (089) 561295 #212
傳真號碼 (089) 561198
電子郵件信箱 ypg5954@taitun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24
標案名稱 武陵社區生活道路意象營造改善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112-024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554,60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6.54臺東縣政府
補助金額
3,554,609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3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953臺東縣延平鄉桃源村昇平1號
購取招標文件與圖說者,請於上班時間內持匯票逕向本所出納購領,郵購者請將招標文件費,限時掛號郵寄臺東縣延平鄉公所出納購領,購圖者應另加110元,每人限購三份。文件費計新臺幣6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8/15 09:30
開標地點 953臺東縣延平鄉桃源村昇平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3臺東縣延平鄉桃源村昇平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延平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10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於本縣之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者,以毗鄰之直轄市縣(市):花蓮縣、屏東縣、高雄市等業者為限)(餘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地方政府-臺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電話:089-311262、傳真:089-34540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