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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85313165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機關地址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生醫路一段2號
聯絡人 龔小姐
聯絡電話 (03) 5326151 #526698
傳真號碼 (03) 5318913
電子郵件信箱 g08050@hch.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FN2307101
標案名稱 112年新竹院區供應室及牙科RO純水機維護保養3+2年期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53,22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視得標廠商履約狀況,於本採購契約履約期限結束前3個月內,要求得標廠商依本招標案議約條件或相同價金給付標準延長履約期限1次,延長履約期限最長為2年或累計金額達契約價金(擴充金額)上限時止,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08 17:00
開標時間 112/08/09 10:00
開標地點 300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號25號 動力中心3F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6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院為醫療機關,需有長期履約能力之廠商,保障病醫安全。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院為醫療機關,需有長期履約能力之廠商,保障病醫安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收發室 或 動力中心三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算3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設立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醫療器材製造業或其他醫療製造相關行業。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規格需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許可項目為透析用水之淨化系統或透析用水之逆滲透機,有效期間必須6個月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設立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醫療器材製造業或其他醫療製造相關行業。 2、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許可項目為透析用水之淨化系統或透析用水之逆滲透機,有效期間必須6個月以上。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設立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醫療器材製造業或其他醫療製造相關行業。 2、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許可項目為透析用水之淨化系統或透析用水之逆滲透機,有效期間必須6個月以上。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設立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醫療器材製造業或其他醫療製造相關行業。 2、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許可項目為透析用水之淨化系統或透析用水之逆滲透機,有效期間必須6個月以上。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設立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具有:醫療器材製造業或其他醫療製造相關行業。 2、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許可項目為透析用水之淨化系統或透析用水之逆滲透機,有效期間必須6個月以上。
附加說明
(一)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 標 的:供應室及牙科RO純水機維護保養作業。 2. 工作事項:供應室及牙科RO純水機設備半責每月一次維護保養、RO純水機設備零組件不定期更換,詳如RO純水機維護保養工作規範,以確保標的設備功能正常使用 (1) RO純水機設備定期維護保養作業。  廠商應依本契約規範,每月定期維護保養。  履約項目及內容:詳如RO純水機維護保養工作規範。  廠商於每次定期保養前,需先行與使用單位安排時間,機關應妥為安排,不得因儀器設備使用繁忙,而逾越定期保養期限。  定期施作後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正確完整之維護保養單等文件,存查於工務室機電二組,若超過期限依第十三條延遲履約計罰。 (2) RO純水機設備零組件開口契約。  零組件為連工帶料作業,需依工務室機電二組或業管單位指示,不定期更換。  開口契約性質零組件更換作業,機關保留合約期間內數量增減之權利,其價款依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核實計之,惟總請款金額不得超過決標RO純水機設備零組件開口總金額。  開口契約項目,廠商應常備儲備品,不可因無庫存,影響醫療作業進行,若有延遲應以本契約規定之期限計算,並依第13條延遲履約計罰。  更換後廢品由業管單位決定保留或由廠商收回處理。  更換RO純水機設備零組件或耗材,並於事實發生當期後一個月內提供正確完整之工單或簽單等文件,存查於工務室機電二組備查,若超過期限依第十三條延遲履約計罰。 (3) 異常及故障排除處理。  提供免費異常及故障排除處理,廠商接獲本機關形式通知後,使用單位可依情形要求廠商派遣技術人員於2小時內到達進行檢修; 若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來文說明以依機關同意為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 緊急叫修均需於紀錄表上簽認,並註明原因,向業管單位工務室機電二組說明故障原因,記錄表存查於業管單位。 (4) 管路消毒作業。  需配合本院感控於定期採水檢測前,完成管路消毒作業,若檢測結果不合格,承商需重新消毒至檢測結果合格為止。 3. 本案為勞務維護保養含財物案,故承商應無條件確保本院標的RO純水機設備正常使用性。 4. 本案履約期間內須配合業管單位工務室機電二組指示時間,於日、夜間、假日等限時施工及完工。雙方應約定個案工單修繕完成時間,並留存證明文件。若未於約定時間內完成,可依契約第十三條之未完成修復時限規定辦理並計罰。 5. 新契約承攬廠商需於決標或得標後7日內,主動通知機關查點履約設備,並配合機關派員會同前契約維護廠商,三方會同檢查清點設備,並應逐一檢測功能及性能。新契約承攬商若未主動通知辦理,視為無條件接收設備現狀,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若新舊維護保養廠商為相同者,或新舊維護保養合約期限未銜接日期接續者,本條款得由機關認定免除或從簡辦理)。 6. 前項廠商交接所需人力物力列為合約之一部分,費用分擔於各項單價內,不另計酬。 7. 新廠商於本契約履約期滿將屆時,需配合前二項辦理交接。 8. 承商有義務參與本院所有科室之相關履約會議(參與本室定期與不定期之會議),協助說明與提供履約之狀況,不到場者每次計罰新台幣伍佰元整。 9. 合約期中之標的設備,如因老舊報廢、停止使用或不符經濟價值時,依第16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辦理。 10.業管單位:機電二組許技士 #526661。資格聯絡人:工務室龔小姐 #526698 傳真:03-5318913(請來電通知取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