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之廠商3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合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 二、於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開標,審查結果: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中「欣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13萬3,140元正,為「最低標價廠商」。 三、因「最低標價廠商(欣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行政管理費用偏低,於開標現場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經需求單位及主持人審閱,尚有需確認廠商說明合理性之必要。主持人宣布先予保留決標、將底價彌封,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再據以判斷及執行後續決標事宜。 四、「欣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內容空泛,另於限期內提出佐證或說明文件,仍有廠商行政管理費用及其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案經本館112年7月28日第1123462586號簽奉核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改以第2低標價廠商「暐得實業有限公司」為最低標廠商。 五、因「暐得實業有限公司」亦有行政管理費用偏低情形,除於投標時一併檢附之「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外,需求單位(營運行政組)另於112年7月28日12時11分限期提出佐證或說明文件(15分鐘內),並電話訪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等單位對於「暐得實業有限公司」之評價,經綜合判斷,認定其標價及說明內容尚屬合理,應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經本館112年7月31日第1123462626號簽奉核准在案,爰接續辦理決標程序。 六、於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由主持人開啟彌封之底價,「暐得實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15萬3,500元正為最低標價,其行政管理費用偏低之說明,業經本館112年7月31日第1123462626號簽認合理;需求單位檢討本案底價訂定,尚無底價偏高致有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查詢「暐得實業有限公司」,非屬拒絕往來廠商,主持人爰宣布本案決標予「暐得實業有限公司」,並公開底價(本館底價為新臺幣24萬4,000元正)。 七、依本案投標須知,本案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固定金額(即「新臺幣579萬1,598元」)合計為契約總價,故本案契約總價為新臺幣594萬5,098元正(含稅)。(153,500 + 5,791,598 = 5,94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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